一.采购人名称:玉环市司法局
二.单一来源编号:TZJY-YHFZFCG-2025-0403
三.采购项目名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备注 | |
1 |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 1 | 项 | 388000元 |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申请理由:
1.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 ******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及下属团体长期处理本市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 故此我局特申请对此次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式,从购买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考虑。根据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玉环市司法局拟向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主要从事玉环市医疗纠纷调解、玉环市信访类纠纷调解、玉环市多元矛盾化解、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玉环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玉环市金融矛盾纠纷调解、玉环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及诉前调解等,提供相应人民调解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建议本项目与玉环市调解协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八.拟定供应商:
玉环市调解协会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吴承俊 | 工程师 |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黄敏岳 | 工程师 | ******服务中心 |
刘小江 | 正高级警务技术任职资格 | ******公安局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情形,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十.其它事项:
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玉环市司法局
联系人:汤文
联系电话:******
地点: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大楼B幢12-13楼
2、******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 李主任
监督投诉电话:0576-87250185
传真: 0576-******
地址: 浙江省玉环市广陵路130号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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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调解服务).pdf (991.1 KB)